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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社会契约论

一类把政治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之间的协议(无论是实际的还是假设的)之上的理论。经典版本来自霍布斯、洛克、卢梭,以及20世纪的罗尔斯。

比较
已附来源 · 尚未独立核实最近核实于 2026-10-01 · 修订 1 · 1 位审阅者修订历史阅读英文版

理念

政治权威若有正当性,那是因为自由而平等的人们会同意它。国家被视为同意的产物,而非自然秩序或神定秩序。

理论

霍布斯的《利维坦》(1651)让个人授权一位主权者,以摆脱自然状态。洛克的《政府论两篇》(1689)把政府建立在同意与自然权利之上,并允许对暴政进行反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1762)以公意为核心。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使用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假设性选择。当代作者把契约论中的“契约主义”(contractarian,基于自利)与“契约论”(contractualist,基于合理的证成)两条脉络区分开来。

现实案例

  • 美国《独立宣言》(1776)称,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 制宪常被表述为一种社会契约;罗贾瓦2014年的宪章就题为“社会契约宪章”。

批评

休谟主张这样的契约从未存在,而默示同意并不现实。卡罗尔·佩特曼(Carole Pateman)和查尔斯·米尔斯(Charles Mills)认为,经典契约建立在未被承认的性别支配和种族支配之上。假设性的协议也未必真正约束任何人。

结果

该理论仍是关于正当性与正义的主要框架,但并不是被接受的关于国家如何产生的历史叙述。

相关

论断

已确立CLM-0213 · 核查于 2026-10-23

社会契约理论将政治权威建立在协议或假设的同意之上;霍布斯(1651)、洛克(1689)、卢梭(1762)和罗尔斯(1971)是其经典版本,它们在所同意的内容、同意者是谁以及为何同意等问题上各不相同。[1][2][3][4][5]

有争议CLM-0214 · 核查于 2026-10-23

批评者认为,古典社会契约是一种历史虚构,并且掩盖了统治关系:休谟否认存在任何实际的原始契约,佩特曼认为它以性契约为前提,米尔斯则认为它以种族契约为前提。[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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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历史

  1. 2026-10-23修订 1 — Seed im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