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
统治者在他们不能随意改写的规则之内行事。宪法,无论成文与否,都界定制度、保护权利,并规定其自身修正的程序。
理论
查尔斯·麦基尔韦恩(Charles McIlwain)追溯了法律自古典时代起的限制功能。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的预先承诺论证,把宪法比作尤利西斯捆住自己以抵御诱惑。《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把宪政主义视为一族观念:有限政府、法治、权力分立和对权利的保护。
现实案例
- 《大宪章》(1215 年)以及 1688–89 年的英国政治解决方案限制了王权。
- 美国宪法(1787 年)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年),后者确立了司法审查。
- 德国《基本法》(1949 年),包括第 79 条第 3 款不可修改的核心内容,以及联邦宪法法院。
- 冰岛 2010–2013 年的众包制宪是一次参与式实验。
批评
执行宪法的法院可能推翻民选的多数,批评者称之为反多数难题。兰·赫希尔(Ran Hirschl)把权力向法院的转移描述为“法官统治”(juristocracy)。威权统治者可能采用宪政的形式,却掏空其限制。
结果
宪法限制十分普遍,但其有效性取决于执行、政治文化和法院的独立性。
相关
现实案例
2011 年由民选宪法委员会在在线公众参与下起草的宪法;在咨询性公投中获得支持,但未被议会通过。
论断
理论CLM-0205 · 核查于 2026-10-23
宪政主义是指政治权力应受更高法律限制的观念;拥有成文宪法既非其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因为一些政权采用了宪法形式,却没有有效的限制。[1][2][3]
有争议CLM-0206 · 核查于 2026-10-23
强司法审查立法在民主上是否正当,存在争议:辩护者认为它保护权利免受多数侵害,而兰·赫希尔(Ran Hirschl)等批评者则认为这是权力从民选机构向法院的转移。[1][2]
修订历史
- 2026-10-23修订 1 — Seed im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