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
国家职能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承担,各机构旨在相互制约。其目的是防止权力集中和专断统治。
理论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1748)主张,当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时,自由便受到威胁。M. J. C. 维尔(Vile)区分了严格分立的“纯粹学说”与后来的制衡观念。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和第51篇中,麦迪逊为权力的交叉重叠而非完全分立辩护。
现实案例
- 美国:1787年宪法第一、二、三条分别设立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并规定各自独立的选举和任期。
- 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权力通过“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
- 议会制国家,例如英国,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融合;白芝浩称这种融合是英国宪制的“有效秘密”。
批评
胡安·林兹(Juan Linz)认为,分别选举产生的总统和立法机关可能导致僵局和民主崩溃,而另一些人对此持异议。现代国家还拥有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和审计机关等不符合三权划分框架的机构。
结果
在宪政国家中,某种形式的分权几乎是普遍的;其具体设计及其对稳定和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争论。
论断
已确立CLM-0199 · 核查于 2026-10-23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 lois,1748年)主张,立法权与行政权合一时,自由便会受到威胁。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和第51篇中,麦迪逊将这一思想改造后用于美国宪法,使之成为权力部分交叠、相互制衡的体系,而非完全分立。[1][2][3][4][5]
有争议CLM-0200 · 核查于 2026-10-23
胡安·林茨(1990)认为,行政与立法分别选举产生的总统制,比议会制更容易陷入僵局和民主崩溃;后来的比较研究对此提出异议,并将崩溃归因于其他因素。[1][2][3]
已确立CLM-0201 · 核查于 2026-10-23
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权力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其他表决,并通过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来行使。[1]
修订历史
- 2026-10-23修订 1 — Seed im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