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
法律不一定来自单一的领土性主权者。在多中心法律秩序中,若干规则制定者和法院相互重叠,人们可以选择、或被指定由其中之一来规范某一特定关系。
理论
Bruce Benson 的《The Enterprise of Law》(1990)主张,习惯法和商人法在历史上是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将提高法律的质量。Vincent Ostrom 的多中心性是一个更宽泛、不那么激进的观念:许多决策中心在一套总体规则体系之下运作。
现实案例
- 中世纪欧洲并存着教会法、王室法、庄园法、城市法和商人法的管辖。
- 当今的商业各方通常通过合同约定将争议从国家法院转入仲裁。
-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在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内部运营英语普通法法院。
批评
Emily Kadens(2012)表明,“习惯性商人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神话:商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合同和公共法院。批评者还指出了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较弱一方获得救济的机会不平等,以及从未选择过任何提供者的第三方缺乏保护等问题。
结果
当国家仍然保证执行时,局部的多中心安排十分常见且稳定。在没有任何总体执行者的情况下完全多中心的秩序,在本图谱中没有当代实例。
相关
现实案例
一种全球民主模式,与戴维·赫尔德和丹尼尔·阿尔奇布吉(1995 年)相关联,主张在不废除国家的前提下增设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民主制度,尤其是一个世界议会大会。目前只有倡议运动,没有全球议会。
设立于 2004 年的金融自由区,在大陆法系的阿联酋境内拥有自己的民商事法律和英语的普通法法院。
中世纪的冰岛政治体(约 930–1262/64 年),设有年度全国大会阿尔庭(Althing)、法律宣告人和酋长(goðar),但没有国王或中央行政机构;法院判决的执行在很大程度上交由私人当事方负责。在多中心法律的讨论中常被引用。
约翰·伯恩海姆(John Burnheim)1985 年提出的方案:以众多专门化的职能机构取代选举和多功能的领土国家,机构成员由受影响者中抽签产生。从未付诸实施。
论断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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