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
治理依靠法律,而非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法律必须公开、一般、面向未来且平等适用,官员必须在法律之下承担责任。
理论
A. V. 戴雪(1885)强调普通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朗·富勒列出了法律性的八项要求,例如清晰、不溯及既往,以及规则与官方行为之间的一致。约瑟夫·拉兹为形式性的“薄”概念辩护;汤姆·宾厄姆等人则主张包含基本权利的“较厚”版本。布赖恩·塔玛纳哈梳理了这些对比。
现实案例
- 《大宪章》(1215年)第39条禁止除依合法判决或国家法律之外施加惩罚。
- 联合国将法治描述为对公开颁布、平等执行并经独立裁判的法律负责。
- 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以问责、公正的法律、开放的政府以及可及且公正的司法来界定法治,并每年发布一份指数。
批评
薄的论述可以由不公正但有序的法律(“以法统治”,rule by law)所满足;厚的论述可能把法治与一切良好治理混为一谈;而在海外推广法治,成效好坏参半。
结果
这一理想得到广泛认可,但既没有公认的定义,也没有单一的衡量标准,关于其成因的证据也存在争议。
论断
已确立CLM-0207 · 核查于 2026-10-23
联合国将法治定义为一项治理原则:所有人和机构,包括国家本身,都须对公开颁布、平等执行、独立裁断并符合国际人权规范的法律负责。[1]
已确立CLM-0208 · 核查于 2026-10-23
世界正义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通过四项原则来界定法治:问责、公正的法律、开放的政府,以及可获得且公正的司法。[1]
有争议CLM-0209 · 核查于 2026-10-23
学者们对法治究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形式属性(薄的概念,如拉兹和富勒),还是必须包括对权利的实质性保护(厚的概念,如宾厄姆)存在分歧,因此各种衡量方式和定义并不一致。[1][2][3][4][5]
修订历史
- 2026-10-23修订 1 — Seed im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