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理念
民主制度以两种大体不同的方式回答“意见不合时由谁治理?”这个问题。多数主义的回答是:应由多数派或相对多数派执政,少数派则应成为反对派,等待轮到自己执政。共识主义的回答是:应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治理,通过广泛联盟、权力分立和少数群体保护来实现。
阿伦德·莱普哈特在《民主模式》(Patterns of Democracy,1999;第二版 2012)中将这种对比转化为可测量的类型学,并比较了 36 个成熟民主国家。这一类型学与他早期的协合民主理论有所区别,但彼此相关;后者关注的是社会严重分裂国家中的精英权力分享。
理论
十项变量,两个维度
莱普哈特确定了十项制度差异,并发现它们聚集为两个维度。
行政—政党维度(共同掌权):
- 单党多数内阁与广泛的多党联合政府。
- 行政部门主导与行政—立法权力平衡。
- 两党制与多党制。
- 多数主义和非比例选举制度与比例代表制。
- 多元主义利益集团体系与协调型社团主义体系。
联邦—单一制维度(分权):
- 单一制、中央集权政府与联邦制、权力下放政府。
- 一院制与强势两院制立法机构。
- 可由简单多数修订的灵活宪法与须经特别多数通过修订的刚性宪法。
- 立法至上与司法审查。
- 依附于行政部门的中央银行与独立中央银行。
英国(权力下放及其他改革前)和新西兰(1996 年前)是他所提出的多数主义或威斯敏斯特模式的典型;瑞士和比利时则是共识模式的典型。
衡量政党分散程度
有效政党数由 Markku Laakso 和 Rein Taagepera 于 1979 年提出,根据各政党的得票率或席位份额对其加权,是衡量第一维度的关键指标。
关于表现的论断
莱普哈特认为,共识民主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表现不逊于多数主义民主;而在他所谓的“更温和、更仁厚”的特质方面表现更好:女性代表性、选民投票率、对民主的满意度、福利投入、环境表现、较低的监禁率和较低的不平等程度。他由此得出结论:对于新兴民主国家而言,共识模式是更好的选择。
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主义愿景
G. Bingham Powell 提出了一个相关的对比:多数主义愿景认为,选举应让选民能够明确选择政府,并实现清晰问责;比例代表制愿景则认为,选举应产生能够反映选民构成、并代表选民进行协商的立法机构。两者各自实现不同形式的回应性。
现实案例
- 新西兰在1992年和1993年举行公投后,从威斯敏斯特制转向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在具有约束力的1993年投票中,53.9 per cent选择了MMP),并于1996年举行首次MMP选举;此后,单一政党多数政府变得少见。
- 瑞士兼具联邦制结构、强有力的两院制、由主要政党分享的七人合议制联邦委员会,以及频繁举行的公投。
- 比利时和荷兰依赖多党联盟;比利时还实行语言联邦制。
- 英国在威斯敏斯特仍较接近多数制模式,但向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下放权力,并于2009年设立最高法院,使其沿着第二个维度有所转变。
批评
- 统计脆弱性:Klaus Armingeon使用1971至1996年22个OECD国家的数据发现,协商民主并非“更宽厚、更温和”,但也并不更糟;解释失业率和通胀较低、福利国家规模较大的因素是社团主义,而非协商制度本身。
- 变量捆绑:Rein Taagepera质疑将这些变量组合成若干维度在逻辑上是否连贯,并指出某些变量是其他变量的成因,这使关于绩效的论断更加复杂。
- 文化混杂因素:许多协商民主国家都是小型、富裕、同质化的北欧国家;这些国家的表现可能反映历史和社会结构,而非制度。
- 问责成本:多数制的支持者认为,联合政府会模糊责任,导致选民无法“把这些无赖赶下台”,而且选举后的讨价还价会让政党凌驾于选民的选择之上。
- 僵局:多个否决点可能阻碍改革;比利时在2010–2011年间曾有541天没有完整政府。
- 研究综述:Manfred Schmidt的综述发现,民主类型与政策结果之间存在稳健关联,但提醒说,制度是对选择形成约束,而非决定选择。
结果
多数制—协商制类型学是比较政治学中使用最广泛的框架之一,也是制宪者选择选举制度、内阁规则和联邦安排时的实用指南。关于协商民主总体表现更好的经验性论断存在争议;较为确凿的是,比例代表制、以联合政府为基础的制度往往能产生更具代表性的立法机构和更广泛的政策妥协,而多数制制度则提供更明确的问责和更果断的政府。制度设计是一种权衡,并非毫无代价的好处。
延伸阅读
- Klaus Armingeon,《谈判民主的效应》(2002)
- Rein Taagepera,《Arend Lijphart的民主维度》(2003)
- Manfred G. Schmidt,《政治绩效与民主类型》(2002)
- Laakso和Taagepera,《有效政党数》(1979)
- 新西兰选举委员会,1992年和1993年选举公投
- Arend Lijphart,Patterns of Democracy(耶鲁大学出版社,第2版,2012)
- G. Bingham Powell Jr.,Elections as Instruments of Democracy(耶鲁大学出版社,2000)
相关
论断
利普哈特以行政权—政党和联邦制—单一制两个维度对民主政体进行分类,并认为共识民主比多数主义民主“更温和、更宽厚”;第二版(2012)考察了1945年至2010年的36个民主政体。[1][2][3][4]
阿明根利用1971年至1996年22个经合组织国家的数据发现,共识民主并非“更温和、更宽厚”的民主,但也不比多数主义民主更差;降低失业率和通胀的是社团主义,而非共识制度。[1][2][3]
新西兰在1993年具有约束力的公投后,以混合成员比例代表制取代简单多数制;公投中53.9%的选民选择了MMP。首场MMP选举于1996年举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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