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
当社会被分割为持久的宗教、族裔或语言区块时,多数决可能意味着永久的排斥。协和式民主让各区块的领导人共同执政。
理论
阿伦德·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1969 年、1977 年)确定了四项特征:由各区块领导人组成的大联合政府、相互否决、选票、职位和经费上的比例性,以及各群体对自身事务的区块自治。他借鉴了荷兰在 1917 年《和解协议》之后的“柱状化”政治,以及瑞士、比利时和奥地利的经验。唐纳德·霍洛维茨(Donald Horowitz)提出了一种对立的向心式路径,奖励跨群体投票。
现实案例
- 黎巴嫩:1943 年的《民族公约》按教派分配职位。1989 年的《塔伊夫协议》把议会席位在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间平均分配,并按教派比例分配。
- 北爱尔兰:1998 年的《贝尔法斯特(耶稣受难日)协议》设立了权力分享的议会和行政机构。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代顿协议》确立的宪法(1995 年)为三个构成民族保留职位。在塞伊迪奇和芬奇案(Sejdić and Finci,2009 年)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把其他人排除在某些职位之外违反了《公约》。
批评
批评者认为,它固化了群体身份,把不符合这些类别的公民排除在外,赋予的否决权会造成僵局,并奖励强调分裂的领导人。
结果
权力分享有助于结束冲突,但其对融合的长期影响仍有争议。
相关
论断
已确立CLM-0210 · 核查于 2026-10-23
利普哈特以四项原则描述协和式民主:大联合政府、相互否决、比例原则和分段自治,并将其作为深度分裂社会中多数决的替代方案。[1][2][3]
已确立CLM-0211 · 核查于 2026-10-23
《塔伊夫协议》于1989年11月4日经黎巴嫩议会批准,并结束了内战;协议规定,在通过非教派选举法之前,议席在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间平均分配,并在各教派之间按比例分配。[1]
有争议CLM-0212 · 核查于 2026-10-23
学者们对协和式权力分享是稳定了分裂社会还是固化了分裂存在分歧;霍罗威茨(Horowitz)倾向于激励跨群体投票,而在塞伊迪奇和芬奇案(2009)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波黑的保留职位具有歧视性。[1][2][3]
修订历史
- 2026-10-23修订 1 — Seed im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