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普夫区分了来自参与和回应性的合法性(人民治理)与来自有效解决问题的合法性(为人民治理);施密特补充了过程本身质量所体现的中间环节合法性。
详细说明
弗里茨·沙普夫在《欧洲治理》(1999)中提出这一区分,用以分析欧盟;他认为,欧盟可以依靠产出合法性,而国家民主政体依靠的是输入合法性。维维安·施密特(2013)增补了过程合法性:治理过程的效能、问责制、透明度、包容性和开放性。她认为,过程表现不佳会损害输入合法性和产出合法性,而过程表现良好本身并不能弥补输入或产出方面的不足。这一三分法如今被用于分析国际组织、监管机构、公民议会和数字平台。批评者指出,产出方面的主张可能被用来为不受问责的统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