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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经济民主

将民主原则从政府延伸至经济领域:工人或公民共同参与企业、投资和经济政策的控制。其形式包括工人合作社、董事会层面的共同决策、工资收入者基金和参与式规划。

比较
已附来源 · 尚未独立核实最近核实于 2026-10-01 · 修订 10 · 1 位审阅者修订历史阅读英文版

理念

现代民主政体赋予公民对国家的平等投票权,但在大多数工作场所,人们对自己大量清醒时间所处的组织却毫无投票权。经济民主认为,这种不对称需要得到正当性论证。如果约束人们的集体决策应以民主方式作出,那么企业制定约束员工的规则并影响社区,或许也应遵循类似标准。

这一概念涵盖多种形式:

  • 工作场所民主:工人选举管理者、对重要决策投票或拥有企业(工人合作社)。
  • 共同决策:工人选举部分董事会成员,或通过职工委员会享有法定协商权。
  • 资本的民主所有权:由员工、工会或公民拥有的基金收购企业股份。
  • 民主经济规划:由参与式机构而非单靠市场或中央计划者来确定投资和生产重点。

理论

企业—国家类比

罗伯特·达尔在《经济民主导论》(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1985)中指出,如果民主治理国家具有正当性,那么民主治理经济企业也具有正当性,因为二者都是作出影响其成员的约束性决策的组织。他提出由工人拥有并自治的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容。海伦·兰德莫尔和伊莎贝尔·费雷拉斯则基于企业作为权威行使场所的政治属性,为这一类比的一种版本辩护。

参与作为教育

卡罗尔·佩特曼在《参与与民主理论》(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1970)中借鉴卢梭、密尔和 G. D. H. Cole 的思想,主张参与工作场所决策能培养公民参与政治民主所需的技能和效能感。工作场所是一所民主学校。

私人政府

伊丽莎白·安德森在《私人政府》(Private Government,2017)中指出,雇主对员工的言论、着装和私人生活行使广泛且往往任意的权力;这种“私人政府”是一种政治理论忽视了的支配形式。补救措施包括发言权、法律保护和退出选择,但不一定要求完全所有权。

经济学论据

支持者认为,工人参与可以降低监督成本、改善信息流通并使激励趋于一致。怀疑者则指出,若不稀释控制权,企业难以筹集资本;风险过度集中(工人的收入和储蓄都依赖同一家企业);决策速度缓慢;以及成功的合作社倾向于雇用非成员工人等问题。丽莎·赫尔佐格的综述将内在论据(民主作为正义或自由问题)与工具性论据(带来更好的结果)区分开来,并指出二者可能并不一致。

现实案例

  • 德国共同决定制:根据1976年《共同决定法》,员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公司设有监事会,股东代表与员工代表人数相等;监事会主席通常由股东方选举产生,在再次出现平票时拥有决定票。员工人数为500至2,000人的较小企业,则依据另一部法律实行三分之一员工代表制。
  • 关于共同决定制的证据:Simon Jäger、Benjamin Schoefer和Jörg Heining研究了德国1994年的一项改革。该改革取消了1994年8月之后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的三分之一员工董事会代表制。研究发现,这项改革对工资、租金分享或劳动收入份额没有影响,而且若有影响,也表现为资本形成增加。
  • 瑞典的雇员基金:Rudolf Meidner于1976年为工会联合会LO提出的方案,设想通过新股发行,让基金逐步取得大型企业的多数股权。一个大幅缩减的版本以利润分享税和工资税缴款筹资,从1984年运行至20世纪90年代初,后被中右翼政府废除。
  • 工人合作社:巴斯克地区的蒙德拉贡集团是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联合体;意大利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拥有密集的合作社产业。
  • 南斯拉夫自治(1950–1991)赋予工人委员会在一党制国家内对企业的正式管理权。
  • 社区财富培育:普雷斯顿模式和克利夫兰的Evergreen合作社利用公共采购,支持地方合作社和锚定机构。

批评

  • 资本约束:工人所有制企业很难在不放弃控制权的情况下筹集外部股权资本,这可能限制其发展以及它们能够参与竞争的行业范围。
  • 合作社退化:合作社可能演变为传统企业,雇用非成员工人,或在成员能够获利出售时转为投资者所有。
  • 内部人偏向:工人控制可能使现有员工的利益优先于未来雇员、消费者或更广泛的社区利益。
  • 风险集中:如果企业倒闭,工作和储蓄都依赖同一家企业的工人将面临风险。
  • 契约自由: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就业是自愿的,而且企业并非国家,因为工人可以辞职;支持者则回应称,退出成本高昂,而且退出并不能消除权威关系。
  • 政治可行性:瑞典的经历表明,雄心勃勃的资本所有权社会化计划会招致强烈的商业界反对和选举反弹。

结果

经济民主并非单一方案,而是一系列证据各不相同的制度。德国的董事会层面共同决定制似乎只产生温和影响,无论方向如何,这都与强烈的期待和强烈的担忧相矛盾。多项研究显示,工人合作社的存续状况至少不逊于传统企业,但在大多数经济体中所占份额仍然很小。最雄心勃勃的资本所有权方案在政治上十分脆弱。这一概念对自动化和后劳动经济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谁拥有生产性资本的问题在这些讨论中变得至关重要。

延伸阅读

相关

现实案例

Michael Albert 和 Robin Hahnel(1991)提出的一种模型,采用工人委员会和消费者委员会、平衡的工作复合体、按努力与牺牲付酬以及迭代式参与计划,以取代市场或中央计划。尚未在整个经济范围内实施。

一个工人合作社联合体,由 1956 年在巴斯克地区蒙德拉贡(Mondragón,Arrasate)创办的一家合作社发展而来。

自1950年一项法律把国有企业置于选举产生的工人委员会之下起,社会主义南斯拉夫建立了一套“社会所有制”和市场社会主义体系,使其有别于苏联式计划经济。该体系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逐渐失去连贯性,并随着联邦在1991–92年解体而终结。

自 2013 年前后起,普雷斯顿市议会和其他地方“锚定机构”借鉴克利夫兰“常青”(Evergreen)的经验,将采购、就业和投资重新导向本地供应商和本地所有制形式。其因果效应仍有争议。

论断

已确立CLM-0573 · 核查于 2026-10-27

Jäger、Schoefer和Heining研究了德国1994年的一项改革,该改革取消了新成立股份公司中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的董事会席位;他们发现,董事会层面的共同决定制对工资、租金分享或劳动收入份额均无影响,若说有影响,也只是提高了资本形成。[1]

已确立CLM-0574 · 核查于 2026-10-27

根据德国1976年《共同决定法》,雇员人数超过2,000人的公司,其监事会由数量相等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如果重复投票仍打成平手,主席拥有第二票。[1]

理论CLM-0575 · 核查于 2026-10-27

罗伯特·达尔提出一种“平行案例”论证:如果民主原则适用于国家治理,那么也适用于经济企业治理;他据此主张,在企业内部享有民主权利。[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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