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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辅助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由能够有效处理事务的最低层级作出决定,只有在较低层级无力处理时,较高层级才介入。该原则植根于天主教社会训导和联邦主义思想,是欧盟法律中的一项有约束力原则,也是多层级治理和多中心治理的指引。

比较
已附来源 · 尚未独立核实最近核实于 2026-10-01 · 修订 10 · 1 位审阅者修订历史阅读英文版

理念

辅助性原则回答了一个反复出现的制度设计问题:当多个层级的权威(家庭、社团、自治市、地区、国家、联盟)都可能采取行动时,应由哪一级行动?该原则推定由规模最小或距离最近的单位行使权力,并要求更高层级为其介入提供正当理由。较高层级在 subsidium 的拉丁语原义——援助——上是辅助性的:它们的存在是为了支持较低层级,而非取而代之。

这一原则有两个常被忽视的方面。消极方面禁止较高层级的权力机构接管较低层级能够履行的任务。积极方面则要求较高层级在较低层级无力应对时提供帮助,因此既可能成为中央采取行动的理由,也可能限制中央行动。

理论

起源

这一理念的若干要素见于亚里士多德关于家庭、村庄和城邦的论述,也见于约翰内斯·阿尔图修斯的 Politica(1603),该书将政治秩序描述为由多个联合体层层嵌套而成的联邦。现代表述源于天主教社会训导。在《四十周年通谕》(Quadragesimo Anno,1931)中,庇护十一世宣称,把较小且从属的组织能够完成的工作交给更大、更高层级的联合体,是一种不公,也会扰乱正当秩序;他还补充说,社会活动应当帮助社会机体的成员,绝不能摧毁或吸收他们。

自由主义、联邦主义与社群主义解读

安德烈亚斯·福勒斯达尔的综述区分了几种正当化依据:保护个人自由以及公民社会中的社团免受国家侵扰;通过使决策层级与其影响范围相匹配来提高效率(这一理念接近财政联邦主义和蒂布特模型);通过让决策贴近受影响者来增进民主参与;以及尊重社群的认同。每种解读都支持不同的权力配置,而且它们之间可能发生冲突。

欧盟法中的辅助性原则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将辅助性原则确立为欧洲共同体法的一项一般原则。《欧洲联盟条约》第5(3)条现规定,在非属欧盟专属权限的领域,只有当成员国在中央、地区或地方层级无法充分实现拟议行动的目标,而基于行动的规模或效果,由欧盟层级采取行动能够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时,欧盟方可采取行动。

第2号议定书赋予各国议会一项预警机制。每个议会有两票,并有八周时间就法案草案提交附有理由的意见。如果意见所代表的票数至少达到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司法和内政事务领域为四分之一),委员会必须重新审查提案(“黄牌”);在普通立法程序下,简单多数则会触发力度更强的“橙牌”程序。欧盟法院可以撤销违反辅助性原则的法案,但迄今为止,该院给予欧盟机构很大的裁量空间。

多中心治理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关于多中心性的研究通过另一条路径得出了相似结论:多个尺度上相互重叠的决策中心往往更能适应地方条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关于公地的设计原则也包括大型系统中的“嵌套式组织”。辅助性原则可以被视为这一经验性发现的规范性对应原则。

现实案例

  • 欧盟黄色卡片:该门槛已三次达到。2012年,针对关于集体行动权的“Monti II”提案,欧盟委员会撤回了提案,同时坚持认为该提案符合辅助性原则。2013年,针对欧洲检察官办公室提案,以及2016年针对《派遣工人指令》的修订,欧盟委员会均维持了原提案。橙色卡片从未触发。
  • 地方自治:欧洲委员会的《欧洲地方自治宪章》(1985)规定,公共职责通常应优先由最接近公民的当局行使。
  • 瑞士联邦制:各州和市镇在税收、教育和归化方面保有广泛权力;联邦层面的行动须获得宪法授权,且往往需经公民投票批准。
  • 参与式预算和社区委员会通过将支出决策下放至各区,在城市层面落实辅助性原则。
  • 公地治理:奥斯特罗姆研究的灌溉系统、渔业和森林,往往在地方使用者于上级机关设定的框架内制定规则时运作得最好。

批评

  • 不确定性:该原则没有说明哪个层级“有能力”采取行动;这取决于对效率、外部性和价值观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判断。批评者称其为程序性口号,而非规则。
  • 执行乏力:欧盟黄色卡片极少触发,欧盟委员会通常维持其提案;欧盟法院从未仅因违反辅助性原则而撤销一项法案。
  • 被用于集权:由于其积极面为中央层面的帮助提供正当性,只要地方单位被认为能力不足,辅助性原则就可能使中央权力扩张获得合法性。
  • 地方支配:较小的单位并不会自动更民主;地方多数可能压迫少数群体,权力下放也可能巩固地方精英的地位,或引发逐底竞争。
  • 集体行动问题:气候变化、疫情和金融稳定都涉及地方单位无法内部化的外部性,因此强烈偏向地方层级的推定可能延误必要行动。

结果

辅助性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得到广泛认可,但作为一项规则的约束力较弱。它的实际影响与其说来自法院,不如说来自迫使较高层级为其行动提供理由、并赋予较低层级发言权的程序,例如欧盟预警机制或宪法中对地方权限的清单式规定。联邦制、城市网络和数字平台的设计者可以借鉴其双重结构:默认地方自治,同时明确要求在地方能力不足时由较高层级提供帮助。

相关

现实案例

由 G. K. 切斯特顿(G. K. Chesterton)和希莱尔·贝洛克(Hilaire Belloc)发展的经济与社会纲领,借鉴天主教社会训导,主张让生产性财产广泛分布于家庭和小型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国家将其采纳为经济制度。

在联邦层面,瑞士选民通过强制性公投决定宪法修正案,可通过任择性公投(1874年)对法律提出异议,并可通过人民创制(1891年)提出宪法修正案。

论断

已确立CLM-0558 · 核查于 2026-10-27

根据《欧盟条约》第5(3)条,在不属于欧盟专属权限的领域,欧盟只有在成员国无法充分实现目标、而基于行动规模或影响在欧盟层面能够更好地实现目标的情况下,方可采取行动。[1][2][3]

已确立CLM-0559 · 核查于 2026-10-27

欧盟的黄牌门槛曾三次达到:2012年关于集体行动的《蒙蒂II提案》,欧盟委员会随后撤回了该提案;2013年关于欧洲检察官办公室的提案;以及2016年关于修订《派遣工人指令》的提案。对于后两项,欧盟委员会均予以维持。[1]

已确立CLM-0560 · 核查于 2026-10-27

教宗庇护十一世的通谕《Quadragesimo Anno》(1931年)阐述了现代辅助性原则,并指出,把较小、较低级组织能够做的事交给较大、较高级的联合体去做,是一种不公正行为,也会扰乱正当秩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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