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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类型

邦联

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盟,这些国家将国防、外交或贸易事务委托给联合机构处理;联合机构主要对成员国政府行事,关键决策通常须一致同意,成员国并通常拥有退出权。例子包括豪德诺索尼联盟、依据《邦联条例》建立的美国(1781–1789年)以及德意志邦联。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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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邦联是由各州组成的联合体,各州保留主权,同时将某些共同职能(通常包括国防、外交,有时还包括贸易或货币事务)委托给联合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是对成员国而非直接对个体公民行使职权;重要事项的决定往往需要一致同意或取得较大多数支持,成员通常保留退出的权利。邦联介于联盟(关系较松散,通常仅限于国防)与联邦(中央和地方政府均直接对公民行使职权的单一国家)之间。

这一术语曾用于指称差异很大的政体安排,例如豪德诺索尼联盟、旧瑞士邦联、尼德兰联合省、依据《邦联条例》建立的美国、1815–1866年的德意志邦联,以及一些学者所称的欧盟。

理论

对邦联的经典分析出自其批评者。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认为,《邦联条例》之所以失败,是因为中央政府是对各州“以法人或集体身份”立法,而非对个人立法:它可以请求资金和军队,却无权强制各州提供。第15篇《联邦党人文集》将此称为美国邦联的“重大且根本的弊病”。

默里·福赛斯的《国家联盟》提出了一种更为赞同邦联的理论:邦联是各州通过条约建立共同权力机构的契约性联合形式,适合希望开展合作但不愿合并的共同体。当代的民主邦联主义理论家受默里·布克钦和阿卜杜拉·厄贾兰的思想影响,对这一术语有不同用法:在他们看来,邦联意味着由自治公社和委员会自下而上组成的网络,由持有可撤回授权的代表进行协调,以此作为民族国家的替代方案。

邦联、联邦与联盟

特征联盟邦联联邦
法律依据条约条约或协定宪法
主权完全保留由成员保留共同享有;联邦享有国际主权
中央机构的职权对象政府主要是成员政府直接面向公民
关键事项的决策规则一致同意一致同意或特定多数在宪法限制范围内按多数决定
退出退出条约通常可以通常没有退出规定
共同征税无有限或以缴款为主拥有自行征税权

现实案例

  • 豪德诺索尼邦联(易洛魁联盟)。 由莫霍克、奥奈达、奥农达加、卡尤加、塞内卡以及后来加入的塔斯卡洛拉等民族组成的联盟,由经氏族母亲提名的酋长组成的大议事会治理,决策采取共识原则。其建立时间说法不一,从12世纪到16世纪都有。
  • 旧瑞士邦联。 自中世纪晚期起,各州通过联盟网络相互联结,并在联邦议会(Tagsatzung)中会晤。1847年短暂的分离主义者战争结束后,1848年宪法将瑞士转变为联邦制国家,尽管它仍保留“邦联”这一名称。
  • 美国,1781–1789年。 《邦联条例》自1781年起生效,设立了一个国会,各州各有一票;重大决定须获十三州中的九州支持,修正案则须经每个州的立法机关确认。共同财政由各州供给,税收由各州立法机关征收。1787年宪法自1789年起生效,以联邦取代了邦联。
  • 德意志邦联,1815–1866年。 由德意志诸邦组成的联盟,在法兰克福设有联邦议会,由奥地利和普鲁士主导,后在普奥战争后解散。
  • 短命的联盟。 塞内冈比亚邦联(1982–1989年)和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2003–2006年)均在其中一个成员选择退出后结束。
  • 欧盟。 欧盟设有由公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其裁决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以及可直接适用的法律,因此超出了典型邦联的范畴;然而,成员国仍保持主权,可以退出(正如英国在2020年所做的那样),并且许多事项须经一致同意决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判决》中将其称为 Staatenverbund(国家联合体),而非建立在欧洲人民之上的国家。
  • 民主邦联主义。 叙利亚北部和东部自治行政当局曾尝试建立由公社和委员会构成的邦联系统。

批评

  • 集体行动失败。 当中央机构依赖成员供款时,每个成员都有搭便车的动机。《联邦党人文集》第15篇指出,邦联要求各州提供人力和资金,在实践中不过是建议。
  • 陷入瘫痪。 一致同意或较高的表决门槛赋予任何成员否决权,从而拖慢或阻碍共同行动;波兰—立陶宛的 liberum veto 制度以及欧盟在外交政策和税收方面的决策中,都可以看到这一问题。
  • 不稳定。 邦联往往要么集权化并转变为联邦(美国、瑞士,以及后来的荷兰),要么解体。
  • 问责缺口。 由各州代表组成的中央机构可能远离公民,也难以被问责。
  • 不对称。 占主导地位的成员可能控制联盟,奥地利和普鲁士在德意志邦联中便是如此。

结果

邦联已证明是一种有用的过渡性或协调性形式:它使认同感强烈的共同体能够在不放弃自治的情况下,就防务和贸易开展合作。然而,从历史上看,大多数邦联要么演变为联邦,要么分崩离析,主要原因是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所诊断的集体行动问题。欧盟是当代最重要的试验,检验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盟能否在保留成员国主权和退出权的同时,依托强有力的共同机构维持深度一体化。

延伸阅读

相关

现实案例

由原住民各民族组成的联盟,依据《大和平法》(Great Law of Peace)由氏族母亲遴选的酋长大议事会治理。其成立年代存在争议;该联盟及其议事会延续至今。

库尔德人主导的叙利亚东北部自治管理,自2012年起事实上自治,并以“民主联邦主义”为组织原则。其自治从未获得大马士革承认;2026年8月宣布解散叙利亚民主力量(SDF)并整合进国家体制。

一个早期近代的大国(1569–1795),其中贵族选举国王,由参议院和代表们组成的议会(Sejm)分享立法权,自由否决权可以阻止立法。1791 年 5 月 3 日宪法试图对其进行改革,随后瓜分终结了这个国家。

论断

已确立CLM-0677 · 核查于 2026-10-27

根据《邦联条例》,共同国库由各州供给,税收由各州立法机关确定并征收(第VIII条);国会可以提出具有约束力的征款要求,但正如《联邦党人文集》第15篇所抱怨的那样,这些要求实际上不过是建议;任何修改都须得到每个州立法机关的确认(第XIII条)。[1][2][3]

已确立CLM-0678 · 核查于 2026-10-27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判决中裁定,《欧洲联盟条约》确立的是一种Staatenverbund,即为实现欧洲人民愈加紧密的联盟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而不是建立在欧洲人民之上的国家。[1]

已确立CLM-0679 · 核查于 2026-10-27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5篇中指出,美国邦联的“重大而根本的弊病”在于,它针对的是作为法人或集体的各州立法,而非个人;因此,其征召人员和征集资金的要求实际上不过是建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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