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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中直接民主

日本入会地村落公地

日本村落家户依习惯享有使用共有森林和草地的权利;自江户时代起,这些共有地由村规、轮值看守和分级罚款制度管理。入会地公地于1896年获《民法典》承认,1950年后因经济价值丧失和国家政策而逐渐衰退。

地点
京都府山国地区(岛田案例);入会共有地遍布日本农村地区
运行始于
1603
治理
直接民主
法律地位
已承认
经济
公共资源 / 公社式
自治程度
现有国家内的项目
在治理中使用 AI
否

背景

在日本,入会(iriai)指村落共同体成员按照习惯享有的权利,可以使用共同持有的土地,通常是长有森林的山地和草地,用来采集薪柴、木炭、饲料、茅草、用作肥料的落叶和野生食物。大多数入会安排形成于江户时代(1603 to 1867),当时村落是税收和行政管理的基本单位,农村家庭依赖公地获取能源和肥料。Margaret McKean 在 1980 年代对三个村落(Hirano、Nagaike 和 Yamanaka)的研究,经 Elinor Ostrom 在 Governing the Commons (1990) 中概述,使入会成为长期存续的共有财产管理的经典案例之一。

治理方式

权利属于家庭而非个人,且仅属于被认可为村落成员的家庭;新来者不会自动获得这些权利。村落议会或村长制定详细规则:哪些区域可以砍伐、哪些日子开放公地、可以使用什么工具、每户可以取用多少,以及何时需要参加集体劳动。在一些村落,采伐物由集体砍伐,再通过抽签分配。村落会任命“巡查员”巡查封闭的公地,通常两人一组骑马巡查;在一些村落,这一职务颇具声望,在另一些村落,所有符合条件的男性轮流担任。他们对违规者处以罚款,通常以清酒或现金支付;成文规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逐级加重处罚,最严可至排斥或驱逐;巡查岗对村民负责。McKean 强调,规则由使用者制定并执行,制裁措施逐级递进;这两项特征后来被 Ostrom 列为制度设计原则。

现代法律吸纳了这一习惯。日本《民法典》(1896)在两个条文中承认入会权为物权:第 263 条适用于共同体拥有土地的情形,依照习惯和共有规则处理;第 294 条适用于共同体不拥有土地的情形,依照习惯和地役权规则处理。法院将共同体的所有权视为非法人团体的总有(sōyū)。实践中,争议主要依据习惯和协议解决,而非依据《民法典》。

经济与公共物品

在江户时代的经济中,公地是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的关键投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化石燃料、化肥和外购饲料取代了传统用途的大部分,许多共同体将公地改造为种植针叶树的木材林。随后,廉价进口木材又削弱了这一策略:根据 Shimada 对京都附近 Yamaguni 地区的研究,日本木材自给率从 1955 年的 94.5 per cent 降至 1995 年以来约 20 per cent。1966 年一项旨在推动入会权现代化的法律鼓励共同体将集体权利转为个人所有权、租赁权或林业生产合作社,理由是集体管理已经过时。到 1990 年,习惯公地约占日本森林面积的 4.6 per cent。

冲突与争议

1870 年代和 1880 年代的明治土地调查将森林登记在个人、共同体或国家名下;没有明确权利主张人的土地,包括许多原藩地,成为国有林,政府长期否认其上的入会权仍然有效。1973 年,最高法院裁定,土地被划为国有并不会自动使这些权利消灭。成员资格规则也曾诉诸法律:2006 年,最高法院认可一项将权利限于户主的习惯,但裁定一项排除嫁至村外女性的规则无效,理由是该规则构成违反公共秩序的性别歧视。迁入城市附近村落的新来者又引发了谁算成员的问题。

结果

在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入会公地维持森林和草地数百年;McKean 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出现了 Hardin 模型所预测的退化。1950 年后的衰退,与其说源于过度使用,不如说是由于经济价值丧失、国家政策倾向个体化以及人口减少。Shimada 对十一个村落的研究发现,共同体曾多次调整规则,例如逐步接纳新来者,但单靠自身无法抵御低价木材进口;2003 年后,一些共同体还放弃了强制集体劳动。如今,疏于管理的人工林又带来了新的滑坡和生物多样性问题。

制度设计的经验

  • 逐级递进的制裁和轮换巡查员有助于使执法保持正当性并降低成本。
  • 对集体财产的法律承认有助于公地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存续,但前提是法院予以尊重。
  • 成员资格规则必须随时间调整,既要保障女性和新来者的公平待遇,也不能瓦解使用者共同体。
  • 公地可能因变得无关紧要而失灵。 当市场使资源失去价值时,原本为抑制过度使用而建立的制度便面临相反的问题:使用不足和疏于管理。
  • 多层级支持(Shimada 关于辅助性原则的论述)或许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地方制度面临全国和全球市场时。

延伸阅读

时间线

  1. 1603江户时代开始;大多数入会制度在这一时期建立。 [S5]已确立
  2. 1896《民法典》承认入会权属于物权(第263条和第294条),其治理主要依据习惯法。 [S4]已确立
  3. 1966一项促进入会权现代化的法律鼓励将其转为个人所有权、租赁权或林业合作社经营。 [S4]已确立
  4. 1973最高法院裁定,明治时期将土地划为国有,并不会自动消灭入会权。 [S4]已确立
  5. 1982年9月玛格丽特·麦基恩发表关于日本村庄传统共有土地管理的研究。 [S3]已确立
  6. 2006最高法院废除一项将嫁至村外的女性排除在入会权之外的规定,认定其构成性别歧视。 [S4]已确立

结果与争议

数百年来,村庄森林在地方规则和渐进式制裁之下得到可持续利用,《民法典》(第263条和第294条)将这些利用方式确认为真实权利。1950年后,传统利用方式消失,许多公地变成了受到廉价进口木材冲击的人工林;1966年的一项法律鼓励个体化。到1990年,习惯法公地约占森林面积的4.6%。所示建年是江户时代的起始年份,当时大多数此类安排逐渐形成。

论断

已确立CLM-0511 · 核查于 2026-10-27

在McKean研究的入会村落中,巡逻守卫负责执行规则(在一些村落,守卫岗位由所有符合资格的男性轮流担任);成文规章则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规定不同罚款。Ostrom将监督和递增制裁列为长期维持公地的设计原则。[1][2][3]

已确立CLM-0512 · 核查于 2026-10-27

日本《民法典》第263条(社区拥有土地时)和第294条(社区不拥有土地时)均承认入会权为物权;这两种情形主要都由习惯法调整。[1]

已确立CLM-0513 · 核查于 2026-10-27

Shimada对山国地区11个村落的研究发现,入会制度能够适应新来者,但无法独自应对低价木材进口;1990年,习惯性公地约占日本森林面积的4.56%。[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