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
约翰·罗尔斯认为,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应当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从一个公平的起点出发所会同意的原则,而不是一个因其自身优势而倾斜的起点。
理论
在原初状态中,公民的代表在无知之幕后选择原则,该幕遮蔽种族、阶级、性别等类似事实。罗尔斯认为他们会选择两条原则:平等的基本自由,具有优先性;其次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加上差别原则,依此,不平等必须对最不利者最为有利。《A Theory of Justice》(1971)在《Political Liberalism》(1993)和《Justice as Fairness》(2001)中得到了重新阐述。
现实案例
它是一种评估标准,而不是一种政体。罗尔斯认为,它有利于财产所有者民主制(即生产性资产和教育的广泛所有),或有工人管理企业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
批评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认为,模式化的再分配侵犯个人权利。桑德尔(Sandel)、麦金太尔(MacIntyre)、泰勒(Taylor)和沃尔泽(Walzer)等社群主义者对其关于人的图景以及政府主要任务的看法提出了异议。另一些人则质疑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否会选择差别原则。
结果
罗尔斯被认为在二十世纪晚期复兴了社会契约论。该理论仍是分配正义和宪法设计讨论中的核心基准。
相关
论断
罗尔斯认为,处于原初状态、置身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会选择享有优先性的平等基本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以及使处境最不利者获益最大的不平等安排。[1][2]
罗尔斯认为,公平的正义倾向于财产所有者民主制或自由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而拒绝福利国家资本主义、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指令性经济。[1]
现代社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对《正义论》的批判性回应而兴起的;桑德尔、麦金泰尔、泰勒和沃尔泽对罗尔斯的假设提出异议,即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公平分配自由和资源。[1]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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