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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中混合型

缅因州龙虾港口帮派与分区管理

在缅因州的龙虾渔业中,非正式的“港口帮派”捍卫习惯性捕捞领地;詹姆斯·艾奇森对此作有记录。与此同时,1995年法律设立的民选分区委员会负责制定捕笼数量限制。这个案例展示了非正式产权与国家共同管理如何保护渔业资源,以及这种做法需要付出何种代价。

地点
缅因州中海岸的罗克兰;领地范围遍及整个海岸
运行始于
1995
治理
混合型
法律地位
已承认
经济
公共资源 / 公社式
自治程度
现有国家内的项目
在治理中使用 AI
否

背景

缅因州的龙虾渔业由船主兼渔民经营,他们驾驶小船从沿海数百个港口出发,使用捕笼捕鱼。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学家詹姆斯·M·艾奇逊记录了一种与州法律并存的非正式制度:港口帮派。来自某个港口或岛屿的渔民将一片海底区域视为自己的领地,并抵制外来者在此设置捕笼。艾奇逊的著作 The Lobster Gangs of Maine(1988)使这一案例成为公共池资源研究中的一个参照点,表明一种常被视为开放准入的渔业实际上划分成了习惯性领地。

治理方式

两层治理并存。

非正式领地。 新来者若想从某个港口出海捕鱼,通常需要得到当地帮派接纳;接纳与否取决于亲缘关系、居住情况、行为表现和坚持程度。帮派主要通过警告来捍卫边界;如果警告无效,就会暗中毁坏捕笼绳线或捕笼(“剪笼”)。艾奇逊区分了两类领地:以港口为中心、边界随距离增加而逐渐模糊的集中型领地,以及通常围绕岛屿、边界清晰且受到有力捍卫的周边防御型领地。他在1975年的研究发现,排他权维持得严格与否会影响捕捞努力,并产生显著的生物和经济影响。这些领地不受法律承认;剪笼属于违法行为。

正式的共同管理。 州级保护法长期以来一直保护抱卵雌龙虾,规定合法捕捞的最小和最大规格(最高规格限制旨在保护大型繁殖个体),并保护渔民在放归前于尾部剪出V形缺口作标记的雌龙虾。1995年的一项法律(Public Law 1995, chapter 468)沿海岸设立龙虾管理区,每个区设有一个由在该区捕鱼的许可证持有人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会可以提出有关每名渔民捕笼数量、每串捕笼数量和捕捞时段的规定;某些提案须先在管理区许可证持有人公投中获得三分之二多数,之后海洋资源专员才能予以采纳。1995年的法律还将每名许可证持有人的捕笼总数上限设为1,200个,各管理区随后又设定了更低的限额。海洋资源专员依据12 M.R.S. §6446通过规则设立了这些管理区;艾奇逊和加德纳(2014)描述了七个管理区,全部在1998年前采用了捕笼限额,其中六个在2004年前通过了限制准入规则。

经济与公共物品

这项渔业是一种私人经营的竞争性业务,但渔业资源属于公共池资源。公共物品包括保护繁殖种群、开展科学监测,以及由州海洋巡逻队进行执法。领地制度限制了特定区域内的船只数量,从而提高圈内人的渔获量并减少渔具冲突;它也创造了由圈内人捍卫的经济租。龙虾成为缅因州价值最高的渔业资源,也是许多沿海城镇的经济基础。

冲突与争端

帮派之间的边界冲突偶尔会升级为“剪笼战”,大量捕笼遭到毁坏,有时还会演变成暴力事件。排斥对新来者、来自其他城镇的人以及没有家族关系的人影响最大,因此,即使这套制度有助于保护资源,也可能有失公正。20世纪90年代转向正式管理区和捕笼限额的过程本身也存在争议:艾奇逊及其同事描述了在捕笼数量急剧增加数十年后,渔民如何向州议会施压,要求设定捕笼限额。与联邦监管机构围绕北大西洋露脊鲸保护的冲突,以及缅因湾变暖带来的影响,是当地制度无法独自应对的较新压力。

成果

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缅因州的龙虾年捕捞量平均为1,500万至2,200万磅;根据艾奇逊和加德纳(2014)绘制的缅因州海洋资源部数据,自2000年以来,每年上岸的龙虾都超过5,000万磅。同一时期,缅因湾底层鱼类数量有所下降。艾奇逊和加德纳对比了这两个案例,并指出,龙虾繁荣的原因尚未得到确切确认:研究指出的因素包括8月水温(决定幼体定居情况)、大型底层鱼类数量稀少(这些鱼类会捕食小龙虾),以及渔民的保护意识;这种意识减少了非法捕捞,并有助于支持有效规则。治理与环境因素各自所起的作用仍有争议。

制度设计的启示

  • 非正式产权可以保护资源,即使不受州政府承认;但它们也可能排斥他人,并依赖违法制裁。
  • 当资源使用者认可规则时,共同管理效果最佳。 捕笼限额源于渔民的游说,并通过民选委员会和公投按管理区逐一设定。
  • 简单且可观察的规则(规格限制、V形缺口、捕笼标签)比复杂配额更容易在海上执行。
  • 地方制度无法管理区域性或全球性驱动因素,例如海洋变暖或受保护物种;因此需要嵌套式治理。
  • 成功可能掩盖脆弱性。 依赖单一物种的渔业,在生态条件变化时容易受到冲击。

延伸阅读

时间线

  1. 1975年7月艾奇逊的《龙虾采捕领地》区分集中式领地与外围防御型领地,并将其与捕捞努力联系起来。 [S1]已确立
  2. 1988艾奇逊出版《缅因州的龙虾帮派》,描述港口帮派及其领地。 [S2]已确立
  3. 1995一项州法律设立龙虾管理区,配有民选委员会,并规定每张许可证最多可使用1,200个捕笼。 [S3]已确立
  4. 2004年6月艾奇逊和加德纳建模分析领地性如何源于渔民的策略与冲突。理论
  5. 2014年8月艾奇逊和加德纳对比缅因湾龙虾渔业的成功与底层鱼类渔业的失败。 [S4]已确立

结果与争议

习惯法领地限制外来者进入并影响捕捞力度;自1995年以来,民选分区理事会通过持证人公投设定捕笼限额。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渔获量每年为15-22 million pounds;自2000年以来,每年都超过50 million pounds,与此同时,缅因湾底栖鱼类数量下降。这一成功中治理方式和海洋变暖各自发挥了什么作用,仍有争议。分区具有法定地位;捕捞团伙的领地则不具法律地位。所示建年为1995年分区法的年份;捕捞团伙的历史要久远得多。

论断

已确立CLM-0508 · 核查于 2026-10-27

艾奇森区分了“核心型”和“周界防护型”龙虾捕捞区域,两者在专属捕捞权的执行严格程度上有所不同;他发现,这些差异会影响捕捞努力,并产生显著的生物学和经济影响。[1][2]

已确立CLM-0509 · 核查于 2026-10-27

缅因州1995年的分区管理法设立了由许可证持有人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负责提议捕笼数量上限、拖网尺寸和捕捞时段;其中有些提案须经该区许可证持有人三分之二公投通过。[1]

有争议CLM-0510 · 核查于 2026-10-27

缅因州龙虾产业繁荣的原因尚不确定(自2000年以来,每年上岸捕获量均超过5,000万磅):艾奇森和加德纳指出了8月水温、捕食小龙虾的大型底栖鱼类数量稀少,以及渔民支持有效规则的保护伦理。[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