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ty Atlas
已终止 / 失败代议制

荷兰共和国(七省联合共和国)

由七个主权省份组成的邦联(1579/1588–1795),由按省份投票的三级会议、受城市摄政者支配的省级议会,以及奥兰治家族的执政官共同治理。它成为欧洲首屈一指的商业强国,也是相对宗教宽容的避风港,但其一致同意规则和派系纷争臭名昭著。

地点
参照地点:海牙的内庭,三级会议所在地
运行始于
1579
治理
代议制
法律地位
不适用
经济
市场
自治程度
主张完全主权
在治理中使用 AI
否

背景

尼德兰继承给了哈布斯堡王朝,自1555年起由西班牙的腓力二世统治。沉重的税负、中央集权和对新教徒的迫害,促使荷兰起义于1566–1568年爆发,由奥兰治的威廉领导。1579年1月23日签订的《乌得勒支同盟》规定,北方各省同意相互防卫、协调税收与战争事务,并基本上将宗教事务留给各省处理,同时保证任何人不会因良心信仰而遭受迫害。1581年的《弃绝法案》中,三级会议宣布不再承认腓力二世。寻找其他君主的尝试均告失败后,三级会议于1588年自行行使主权。西班牙直到1648年《明斯特和约》签订时才承认这个共和国。

治理方式

这个共和国是一个邦联,主权属于各省。

  • 省级议会。 七个省(荷兰、泽兰、乌得勒支、海尔德兰、上艾瑟尔、弗里斯兰和格罗宁根)各由本省议会治理。在荷兰省,议会由贵族的一票和拥有表决权的城镇的十八票组成,每个城镇由其市议会代表出席。
  • 城镇执政者。 城镇议会(vroedschappen)通过 co-optation 填补空缺;数百个摄政家族主导着政治。普通市民通过民兵组织、行会和请愿参与政治,而非通过投票。
  • 三级会议。 各省代表团常驻海牙开会。各省各有一票;战争、和平和税收等重大事项须一致通过,代表通常还必须向各自省份请示指示。
  • 执政官。 执政官最初是王室副官,通常由奥兰治-拿骚亲王担任,负责指挥陆军和海军,并影响官员任命。在1650–1672年和1702–1747年的“无执政官时期”,荷兰省及其他省份的这一职位空缺;1747年起,该职位在所有省份均成为世袭职位。
  • 荷兰省大养老金领取官是由省议会支付薪酬的法律官员,负责领导日常政策;约翰·范·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和约翰·德·维特曾以此身份主导共和国政务。
  • 直属领地。 在布拉班特、佛兰德和林堡征服的领土由三级会议直接统治,作为没有代表权的属地。

荷兰省承担共和国共同预算的一半以上,因此事实上发挥领导作用,也使荷兰省与执政官之间的冲突成为政治的核心轴线。

经济与公共物品

17世纪,这个共和国成为欧洲领先的商业和金融中心:荷兰东印度公司(VOC,1602年)、阿姆斯特丹汇兑银行(1609年)、大规模航运、渔业和纺织品生产,以及水务委员会开展的排水和土地开垦。扬·德·弗里斯和阿德·范德沃德将其称为“第一个现代经济体”,这一标签存在争议。各省和城镇提供济贫救助、孤儿院和学校,通常由教会和慈善基金会运营。公共信贷实力雄厚;荷兰省能够以低利率借款。VOC和西印度公司也是殖民征服和奴隶贸易的推手。

冲突与争端

共和国的建国文件规定,最重要的事项须一致通过。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于1787年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第20篇,旨在警告美国人,并以“政府软弱无能;各省之间纷争不和;外国势力影响及羞辱”概括其结果。宗教和政治冲突十分严重:1619年,抗辩派与反抗辩派之间的争端以多德雷赫特会议告终,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则在执政官莫里斯治下被处决。1672年“灾难年”,法国及其盟友入侵,一群人在海牙私刑处死约翰和科内利斯·德·维特,威廉三世成为执政官。法院由各省和地方设立;其上没有联邦法院。相对宽容的环境吸引了胡格诺派、塞法迪犹太人和持异见的思想家,不过归正宗教会享有特权,天主教徒则在获容忍但隐蔽的教堂中礼拜。

结果

这个共和国赢得独立,建立了全球贸易帝国,并孕育出印刷、科学和艺术文化;它还表明,商人省份组成的邦联能够抵御强大君主国达两个世纪。18世纪,它相对于英国和法国走向衰落。1780年代的爱国者运动要求扩大参与,但在1787年普鲁士入侵后遭到镇压。1795年1月,法国革命军抵达,执政官威廉五世逃离,巴达维亚共和国取代了旧秩序。

制度设计的启示

  • 一致同意保护成员,却会使整体陷入瘫痪。 各省的否决权让小省份留在联盟之中,却拖慢了决策;在实践中,荷兰省的财力和非正式领导作用使制度得以运转。
  • 寡头政治可以与自由并存。 通过相互遴选产生的摄政者统治着一个新闻和良心自由程度相对较高的社会,但封闭的政府滋生了民众怨愤,这在1672年和1780年代尤为明显。
  • 双重领导容易引发冲突。 三级会议的文职官员与执政官之间的分权,是反复出现的危机根源。
  • 联邦制度设计会跨国传播。 美国建国者仔细研究了这个共和国,但主要将其视为反面教材。

延伸阅读

时间线

  1. 1579年1月乌得勒支同盟:北方各省就共同防务、共同决定战争与税收,以及信仰自由达成一致。 [S1]已确立
  2. 1581年7月《弃绝法案》:三级会议宣布放弃对腓力二世的效忠。 [S1]已确立
  3. 1588年4月三级会议未能找到新的君主后,宣布行使主权。 [S1]已确立
  4. 1602荷兰东印度公司(VOC)获三级会议特许成立。 [S5]已确立
  5. 1619年5月大议长奥尔登巴内费尔特在抗辩派争端后被处决。 [S1]已确立
  6. 1648年1月《明斯特和约》:西班牙承认共和国独立。 [S1]已确立
  7. 1672年8月“灾难年”:法国入侵;德·维特兄弟遭私刑处死,威廉三世成为执政。 [S2]已确立
  8. 1795年1月法国军队抵达;威廉五世逃亡,巴达维亚共和国取代旧秩序。 [S1]已确立

结果与争议

由各省组成的邦联通过以一致同意为基础的三级会议赢得了对西班牙的独立,并于17世纪成为欧洲领先的商业和金融强国,同时维持了相对广泛的信仰和出版自由。其政府由相互吸纳的城市摄政者和奥兰治家族主导,其贸易公司则征服殖民地并参与奴隶贸易。

事后分析

相对经济衰退、摄政者与奥兰治家族之间的竞争,以及对更广泛公民群体的排斥,引发了1780年代的爱国者危机;危机于1787年因普鲁士入侵而结束。1795年1月,法国革命军和荷兰革命者推翻执政公爵政体,宣布成立巴达维亚共和国;该共和国于1798年通过单一制宪法。

论断

已确立CLM-0375 · 核查于 2026-10-27

荷兰共和国的主权归七个省所有,各省在三级会议中各有一票;三级会议可以缔结条约、决定战争与和平、组建陆军和舰队,并评定各省的分摊款项,但此类决定须一致通过并获得各省批准。[1][2][3][4]

已确立CLM-0376 · 核查于 2026-10-27

《联邦党人文集》第20篇(1787年)以联省共和国为鉴戒,指出在重要事项上,“不仅各省必须一致,各城市也必须一致”,并将后果概括为:“政府无能;各省不和;外国势力的影响与凌辱。”[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