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主权是对某一领域内最终权威的主张:不存在可以向其上诉的更高权威,同一空间内也不存在具有同等主张的竞争权威。在其经典的现代形式中,主权有两面。对内,主权者是对一片领土及其人民拥有最高立法权的来源。对外,主权者独立于其他权威,并被它们承认为平等者。
这一概念对替代性治理很重要,因为几乎所有实验都会与之发生冲突。特许城市、经济特区、微型国家、海上定居点、原住民自治体和网络国家,都在协商它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行使权力而无需获得公认主权者的许可,以及当它们试图行使权力时会发生什么。
理论
博丹与霍布斯
让·博丹在法国宗教战争期间撰写的《共和六书》(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1576)中,将主权定义为共和国绝对且永久的权力,其核心是无需他人同意便可制定法律的权力。博丹仍认为主权者受神法和自然法约束。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Leviathan,1651)中,将主权建立在摆脱自然状态的个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之上,并主张主权必须不可分割,因为权力分立会招致内战。
人民主权
卢梭将主权归于通过公意行事的人民;美国和法国革命则将人民主权确立为宪政国家的官方基础。宪法理论随后区分了制定宪法的人民的制宪权力,以及依据宪法行事的政府的受宪权力。
四种含义
斯蒂芬·克拉斯纳区分了四种常被称为主权的事物:
- 国内主权:一国境内权威的组织形式和有效性。
- 相互依存主权:控制跨境流动的能力,包括商品、资金、人员和信息的流动。
- 国际法主权:法律上独立的领土实体之间的相互承认。
- 威斯特伐利亚主权:排除外部行为体介入国内权威结构。
克拉斯纳认为,这些主权形式往往彼此背离;统治者只要认为合适,便会违反威斯特伐利亚主权规范,因此他将这一体系称为“有组织的虚伪”。
国家地位标准
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列出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应具备的条件:常住人口、明确的领土、政府,以及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公约还宣布,国家的政治存在不取决于承认。在实践中,承认仍然是获取条约、融资和国际组织资格的决定性因素;这就是为何一些在纸面上符合部分《蒙得维的亚公约》标准的微型国家,在法律上仍处于边缘地位。
威斯特伐利亚问题
人们常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奠定了主权国家体系。安德烈亚斯·奥西安德等历史学家和国际关系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一种神话:根据奥西安德的论述,国际关系学界所依赖的1648年图景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构的,是十九和二十世纪对主权的执着所产生的结果;而1648年之后的神圣罗马帝国也不符合这一模式。
现实案例
- 欧盟中的主权共享:成员国将权限移交给共同机构,并接受欧盟法律在这些领域的优先效力,同时保留对条约修订和成员资格本身的控制权。
- 联邦制与邦联制的权力划分:在瑞士或美国等联邦国家,主权在不同层级之间划分,这与霍布斯关于主权必须不可分割的主张相矛盾。
- 保护责任: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联合国会员国接受了各国均有责任保护本国民众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侵害的原则,并接受当一国明显未能履行这一责任时,国际社会应通过安全理事会采取行动。
- 非殖民化争端:国际法院在2019年关于查戈斯群岛的咨询意见中认定,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并未依法完成,英国应尽快结束其管理。2025年5月22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查戈斯群岛(包括迪戈加西亚岛)的条约;截至2026年10月,该条约尚未获批准,也未生效。
- 微型国家与海上定居点:利伯兰或明纳瓦共和国等项目声称对未主张的土地或新造土地拥有主权;两者均未获得承认。
- 共享区域与国际区域:丹吉尔国际区(1923–1956)由多个国家组成的集团管理,而非由单一主权者管理。
- 数字主张:网络国家提案、电子居民计划以及关于数据和平台“数字主权”的争论,将这一概念扩展到了领土之外。
批判
- 经验层面的虚构:克拉斯纳等人认为,主权始终受到干预、契约和惯例的削弱,因此这一理想类型错误地描述了国家的行为方式。
- 道德批判:世界主义者认为,主权曾为暴行提供庇护,人权应对主权加以限制;捍卫者则回应称,主权保护弱国免受强国支配。
- 殖民历史:主权国家体系通过帝国扩张,而拥有自身权威形式的原住民政体往往不被承认为主权实体。
- 不可分割性与多元主义:多元主义和多中心理论家(包括奥斯特罗姆夫妇和蒲鲁东)反对任何单一权威都必须居于最高地位的观点,并认为管辖权重叠既属常态,也值得提倡。
- 全球化:即使法律主权未受挑战,资本流动和数字网络也已削弱相互依存主权。
结果
主权仍是国际法的组织原则,也是任何希望获得法律地位的治理实验必须面对的把关机制。然而,其内涵比经典定义所暗示的更为灵活:权力分立、共享、委托和租赁等安排十分常见。对制度设计者而言,实际问题很少是“是否拥有主权”,而是哪些权力组合(立法、法院、税收、边界、货币、数据)由谁掌握,以及谁承认这种分配。
延伸阅读
- Daniel Philpott, "Sovereignty",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Andreas Osiander, "Sovereignt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the Westphalian Myth" (2001)
- 《国家权利义务公约》(1933)
- ICJ, Chagos Archipelago advisory opinion (2019)
- UK–Mauritius treaty concerning the Chagos Archipelago (2025),英国议会条约记录
- Stephen D. Krasner, Sovereignty: Organized Hypocrisy(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9)
相关
现实案例
一个自称的微型国家,2015 年宣布建立于多瑙河畔的戈尔尼亚西加(Gornja Siga),该地块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均不主张主权;未获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承认。
1925年至1956年(西班牙在1940至1945年占领期间除外),丹吉尔及其周边地区依据条约规约,由法国、英国和西班牙管理,后来意大利等国加入:设有国际行政长官、任命产生的议事会、混合法庭和自由贸易制度。
论断
1933年《蒙得维的亚公约》列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四项条件(常住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以及与其他国家建立关系的能力),并声明一国的政治存在不取决于是否获得承认。[1]
Krasner认为,主权是一种“有组织的虚伪”,即一套长期存在却经常遭到违反的规范:统治者通常遵守国际法主权,却更倾向于有条件地对待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即将外部权威排除在本国领土之外的权利。[1][2]
关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奠定了现代主权国家体系这一观点存在争议:Osiander认为,国际关系学界以一幅很大程度上纯属想象的1648年和约图景来评判当前趋势,而这幅图景是十九、二十世纪对主权的执念所产出的结果。[1][2][3]
在2019年2月25日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认定,由于查戈斯群岛被分离,毛里求斯的非殖民化在1968年并未依法完成;英国应尽快结束其行政管理。[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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