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爱尔兰法律由职业法律专家(brehons)阐释,而非由国王颁布;判决通过担保人和财产扣押来执行,而非依靠公职人员。[1][2][3]
- 地点
- 塔拉山,具有象征意义的王权中心;布雷洪法适用于全岛各王国和领地。650年标示的是7世纪,当时法律文书开始被记录下来(大多数成文于7世纪末和8世纪初);习俗则更为古老
- 运行始于
- 650
- 治理
- 混合型
- 法律地位
- 不适用
- 经济
- 混合
- 自治程度
- 主张完全主权
- 在治理中使用 AI
- 否
背景
中世纪早期的爱尔兰分为许多小王国,每个王国称为 túath(族群),由国王统治,并归属于上级国王和行省国王。Fergus Kelly估计,任何时候都有远超一百位国王。维京时期以前,岛上没有城镇,也没有中央国家。从七世纪起,法律由一个由法学家组成的学者阶层记录下来,他们称为 brithemain(布雷洪法官);这些法律见于古爱尔兰语文献,例如大型汇编 Senchas Már(八世纪)。1169–1171年盎格鲁-诺曼人入侵后,英格兰普通法适用于殖民地,而盖尔领地以及许多采用盖尔习俗的盎格鲁-诺曼家族,继续使用布雷洪法,直至都铎王朝征服。
治理方式
- 没有立法机关的国王。 túath 的国王在战争中率军,召集其集会(óenach),代表其参与联盟,并可在紧急情况下颁布命令,但他并不制定法律。法律源于习惯,并由法学家阐释。
- 身份地位与荣誉价。 每个自由人都有一个荣誉价(lóg n-enech),用以确定伤害赔偿额,以及其誓言或担保的分量。身份地位取决于等级、财富、职业和亲族关系,并可历经数代提升。奴隶和半自由人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法律地位;多数女性通过男性亲属行事,但也有例外。
- 亲族与客户关系。 fine 是父系亲族群体,通常以曾祖父为界计算(derbfine),部分共同持有土地,并对成员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领主向自由或卑贱身份的客户提供牛只,换取粮食地租、劳役和政治支持。
- 继承。 国王从王族中符合条件的男性里选出;中世纪晚期,指定继承人称为 tánaiste,英语术语“tanistry”(王位选举继承制)即源于此。
- 法学家。 布雷洪法官在法律学校接受多年训练,往往出身世袭法律世家,并由当事人支付费用。中世纪晚期的爱尔兰,Mac Aodhagáin和Ó Deoráin等家族担任领主的法官。
经济与公共产品
经济以畜牧业和农业为主,财富以牛只衡量;cumal(最初指女奴)是一种价值单位。法律详细规范了合作耕作、共享牧场、水磨坊、养蜂、动物侵入他人土地和围栏,为共同资源提供了一个无需中央行政管理的制度框架。旅舍主人(briugu)有义务接待宾客,国王和领主则资助集会、教会和学者。修道院是重要的经济和教育中心。
冲突与争端
由于没有警察或监狱,执法依靠公共规则下的私人程序。索赔人可在适当通知并经过等待期限后,通过扣押(athgabál)夺取被告的牲畜。多种担保人为义务提供担保:naidm 用于强制履行付款义务,ráth 在债务人违约时代为付款,而 aitire 则成为人质。针对身份地位更高的人,索赔人可以在其门前绝食(troscad),以羞辱对方并促使其接受裁决。杀人须支付固定的人命赔偿金(éraic),另加受害者的荣誉价。尽管如此,世仇、劫掠牛只和王朝战争仍十分普遍。自Joseph Peden(1977)起,自由意志主义作者将这一秩序描述为一种没有国家却能运作的法律体系;历史学家承认法律并非由主权者制定,但强调王权、森严的等级制度、非自由民的处境以及暴力所发挥的作用。
结果
布雷洪法塑造爱尔兰社会长达一千年,并在盎格鲁-诺曼征服之后继续存在;英格兰当局曾试图通过《基尔肯尼法令》(1366)阻止定居者使用该法。自1540年代起,都铎王朝的政策是向盖尔领主授予英格兰头衔,以换取他们交出土地(“交地与复赐”)。盖尔领主在九年战争(1594–1603)中战败、伯爵出走(1607),以及《王位选举继承制案》(1608)的司法裁决——该裁决认定王位选举继承制在英格兰法下无效——终结了这一制度的法律生命。
制度设计的启示
- 学术型法律职业群体可以在没有立法机关的情况下提供法律。 接受共同传统训练的法学家,为许多小型政体带来了法律的一致性。
- 私人执法依赖社会结构。 担保、扣押和绝食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亲族和身份网络使声誉与资产能够被触及。
- 按身份地位分级的法律并非平等的法律。 荣誉价将法律保护与等级挂钩,而自由意志主义的解读往往淡化了这一点。
- 政治分裂构成安全风险。 许多惯常遭受劫掠的小王国,容易受到中央集权征服者的侵袭。
延伸阅读
- Fergus Kelly, A Guide to Early Irish Law (Dublin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 1988)
- Kenneth Nicholls, Gaelic and Gaelicized Ireland in the Middle Ages (Lilliput Press, 2003)
- T. M. Charles-Edwards, Early Christian Ire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 Joseph R. Peden, "Property Rights in Celtic Irish Law", 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2), 1977
- Hans S. Pawlisch, Sir John Davies and the Conquest of Ire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时间线
使用中的机制
结果与争议
维持了约一千年的法律秩序:法律由受过训练的法学家阐释,而非由国王立法;法律通过担保人、扣押财产、禁食和赔偿等方式,在亲族与身份网络中执行。这一秩序在盎格鲁—诺曼征服后仍于盖尔语地区及盖尔化领地延续。法律保护因等级而异,非自由民所获保护寥寥。
事后分析
都铎王朝的中央集权化、交地归顺协议、盖尔领主在九年战争(1594–1603)中的军事失败、伯爵出逃(1607),以及依据英格兰法律宣布盖尔继承制度无效的《塔尼斯特里继承案》(1608),终结了布雷洪法。许多小领地之间长期不断的王朝战争,使协调抵抗难以实现。
论断
英国当局试图通过《基尔肯尼法令》(1366)阻止定居者使用爱尔兰法律;但在盖尔人及盖尔化领地中,brehon法一直沿用至都铎王朝征服时期,而爱尔兰社会中的brehons则延续至17世纪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