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宪法审查模式,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是否符合权利保障,但立法机关保留最终决定权,例如通过作出不相容声明或援引克制条款。
详细说明
例如,英国《1998年人权法》允许法院宣告某项成文法与《公约》权利不相容,但不使其失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33条则允许立法机关对某些权利行使克制权,每次期限为五年且可以续期。支持者认为,这种模式构成法院与议会之间的对话,回应了杰里米·沃尔德伦等批评者提出的民主性质疑。怀疑者则认为,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要么会演变成强式审查,要么无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种宪法审查模式,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是否符合权利保障,但立法机关保留最终决定权,例如通过作出不相容声明或援引克制条款。
例如,英国《1998年人权法》允许法院宣告某项成文法与《公约》权利不相容,但不使其失效;《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33条则允许立法机关对某些权利行使克制权,每次期限为五年且可以续期。支持者认为,这种模式构成法院与议会之间的对话,回应了杰里米·沃尔德伦等批评者提出的民主性质疑。怀疑者则认为,这种模式在实践中要么会演变成强式审查,要么无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