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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权威

又称: 法律权威, 法理型权威阅读英文版

在韦伯的类型学中,法理型权威的合法性源于人们相信依照正当程序制定的非人格化规则,并由受过训练的官员组成的官僚机构加以执行;它与传统型权威和魅力型权威相对。

详细说明

韦伯认为,现代国家和组织主要依赖法理型权威:官员服从命令、他人服从官员,是因为规则经过正当程序制定,而非因为发号施令者的个人身份。其典型机构是官僚制,技术效率虽高,却容易沦为“铁笼”。这一概念为有关自动化行政的辩论提供了分析框架:基于规则的系统可能因程序正当而受到认可,却逃脱实质性问责。